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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549-1号

裁判日期: 2006-07-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佳华纺纱厂、王晓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佳华纺纱厂,王晓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549-1号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143号。法定代表人王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佳华纺纱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代表人王晓洪。被告王晓洪,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佳华纺纱厂、王晓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贷款,无必要继续诉讼为由,于200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7元,财产保全费52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2757元,由原告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