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新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6-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与西安易达健身器材公司、西安通达信息系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西安易达健身器材公司,西安通达信息系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新法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原西安市商业银行通达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号。负责人:赵国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湘波,男,该行干部。被执行人:西安易达健身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通达信息系统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建生,该公司经理。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与西安易达健身器材公司、西安通达信息系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新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易达健身器材公司、西安通达信息系统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对尚未受偿的借款6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权利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新法执字第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勇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