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06-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检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陕西西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紫春,女,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本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尚勤路23号中山门小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西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东,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本市。原告陕西西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检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紫春、段威,被告委托代理人安东、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检测公司诉称,被告欠我公司工程检测费259500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清结债务。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欠原告检测费属实,但原告还有三份工程检测报告未交付给被告,且我公司目前无偿债能力,待有能力时再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和2004年元月,分别签定了星辰住宅小区9号、11号、12号、13号、14号楼的工程检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建筑工程承担工程检测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检测费309500元。此后,原告如约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于2004年11月18日仅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的检测费,原告向被告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出具了被告向原告所写的欠款说明,证明被告承认原告已完全履约,被告尚欠原告检测费259500元,对该欠款说明被告不持异议。庭审中,被告称原告还有三份检测报告未交付被告,原告表示否认,对此,被告未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工程检测合同,系双方自愿所为,且未悖法律,故合同成立且有效,由被告所写的欠款说明足以认定,原告已完全履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清结检测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支持。被告抗辩原告尚有检测报告三份未交付被告,这与被告所书的欠款说明相矛盾,且其又未出具抗辩能够成立的相应证据,故其抗辩不能成立,依法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陕西西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检测合同成立且有效。2、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西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人民币259500元整。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004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检测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