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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新法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6-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与陕西泾阳长城塑料编织厂、陕西泾阳新兴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陕西泾阳长城塑料编织厂,陕西泾阳新兴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新法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原西安市商业银行通达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号。负责人:赵国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湘波,男,该行干部。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长城塑料编织厂。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被执行人:陕西泾阳新兴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书生。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与陕西泾阳长城塑料编织厂、陕西泾阳新兴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新融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于1998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长城塑料编织厂、陕西泾阳新兴化工厂,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对尚未受偿的借款17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权利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1998)新法执字第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