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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06-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昌利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国人物画研究会与杭州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昌利服装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国人物画研究会,杭州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589-2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昌利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汀。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中国人物画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冯运榆。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胜有。被告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诉讼代表人李明公。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昌利服装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中国人物画研究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二被告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撤回对第二被告杭州永固防雨制品厂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