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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6-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冯建荣、沈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冯建荣,沈小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陈小萍。委托代理人:李王夫。被告:冯建荣。被告:沈小珍。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虞伟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萍与被告冯建荣、沈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萍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10元,减半收取计13755元,财产保全费18025元,实支费580元,合计32360元,由原告陈小萍负担。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黄信康审 判 员  袁小梁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