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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蓝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6-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元善与蓝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善,蓝田县公安局,张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蓝行初字第7号原告王元善,男,1936年7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陡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公安局,住所地:蓝田县玉泉路。法定代表人张小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瑞刚,男,蓝田县公安局干警。委托代理人张小强,男,蓝田县公安局干警。第三人张忠立,男,1932年9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委托代理人张顺利,男,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系第三人之子。原告王元善不服被告蓝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元善以蓝田县公安局已撤销对其的治安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孙伟丽人民陪审员  李智民人民陪审员  周稳盈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