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6-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昌县荣惠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荣惠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萌。原告: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被告:新昌县荣惠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荣惠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实支费80元,合计3585元,由原告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