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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06-07-2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水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单卫东审 判 员  徐东良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