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杭西民再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6-07-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吴光付与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光付,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杭西民再初字第12号原起诉人吴光付。原被起诉人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案由:房屋确权纠纷2005年12月19日,本院收到原起诉人吴光付起诉状。原起诉人称:2000年4月,杭州挂车厂(2000年9月18日改制更名为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为解决职工自身住房困难,经有关部门批准,动员职工集资建造了座落于杭州市转塘镇的员工宿舍。2001年3月,原起诉人向原被起诉人缴纳了建房集资款41355元,取得了该宿舍3单元303室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建筑面积为75.806平方米)。2005年8月15日,原被起诉人公布《就象山宿舍拆迁一事的相关权益安置方案》,以拆迁为由,用有偿转移的方式否认了原起诉人本已拥有的集资房所有权。至此,原起诉人意识到原被起诉人凭借其地位,长期侵占了原起诉人应享有的集资房所有权。据此,原起诉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1单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权。原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起诉人所诉的房屋系与原被起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原被起诉人分配所得,为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受理的范围。据此本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6)杭西民告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对吴光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光付承担。原案生效后,本院再次审查认为,原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起诉人与原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起诉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范围,符合立案条件。原案不予受理确有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6)杭西民告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二、对吴光付的起诉,本院予以受理。原案受理费50元已收取,不再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莉萍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王丽珏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