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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06-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诚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陕西万诚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中心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西安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根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兵,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万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滩镇东兴路。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26号。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后宰门183号。法定代表人马东洋,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诚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95元由原告西安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