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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6-07-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秀莲与李凡勤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65号原告王秀莲与被告李凡勤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秀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凡勤在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又未履行判决确定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凡勤在西安下店玉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915元予以扣划,扣划至本院执行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