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6-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90号。负责人XX,经理。申请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197328、30元、出票人为“陕西苏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XXXX”、付款行为“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黎晓奇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