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6-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嘉兴市申达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嘉兴市申达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建国中路587号。法定代表人胡丽亚,经理。申请人嘉兴市申达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XXXX”、收款人为“XXXX”、被背书人持票人为“嘉兴市申达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申达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黎晓奇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