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6-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与朱银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朱银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28号原告XX,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银利,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朱银利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娆审 判 员 李明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