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芝执字第1656-2号
裁判日期: 2006-07-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桂美、范炳臻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美,范炳臻,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芝执字第1656-2号申请执行人孙桂美,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范炳臻,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强,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芝只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己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鲁F×××××号华利面包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厚 基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伟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