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6-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贺改样、贺静娜与刘小彬、柳卫虎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285号原告贺改样、贺静娜与被告刘小彬、柳卫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改样、贺静娜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刘小彬应承担部分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柳卫虎现具体住址不详,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柳卫虎应承担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