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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民特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6-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单祥根、金茶花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特初字第1号申请人单祥根。申请人金茶花。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单海芳,申请人单祥根、金茶花要求宣告单方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单方英在1974年6月被扬谷机扇打伤右手臂,之后患××,于1993年5月份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未找到。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请求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单方英,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浙江嘉善人,系申请人单祥根、金茶花的女儿,1974年6月被扬谷机扇打掉整个右手臂,手臂治愈后即患有××。1993年5月份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家人虽四处寻找,但至今仍无消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单方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单方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单方英在1974年6月被扬谷机扇打掉整个右手臂,治愈后患有××,于1993年5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魏塘镇派出所与国庆村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单方英长期外出,失踪下落不明长达十几年,不能排除其已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单方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宏审判员 范爱民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盛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