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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0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治与西北政法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西北政法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马治,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安区。被告西北政法学院。法定代表人朱开平,该院党委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治与被告西北政法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