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鼓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6-06-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邵元章、张文英与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鼓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邵元章。原告张文英,与邵元章系夫妻关系。被告张荣(又名张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元章、张文英诉被告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元章、张文英于2006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元章、张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邵元章、张文英负担。代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窦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