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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鼓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6-06-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邵元章、张文英与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鼓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邵元章。原告张文英,与邵元章系夫妻关系。被告张荣(又名张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元章、张文英诉被告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元章、张文英于2006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元章、张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邵元章、张文英负担。代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窦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