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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6-06-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雒小娟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第三村民小组(简称蕉村三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35号原告雒小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第三村民小组(简称蕉村三组)征地款纠纷一案,(2005)西民二终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雒小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蕉村三组拒不履行,但有征地款以其所在村委会名义存于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村委会在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存款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五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