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与陕西理工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陕西理工学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85号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蒋村镇北六村。法定代表人郑炳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知言,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何经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理工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友,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威,该校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尚光辉,该校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于被告陕西理工学校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审判员 何 赫人民审判员 韩秦峰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