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青云产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永安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青云产业有限公司,西安永安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612号原告西安青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路156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马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健。委托代理人王相年。被告西安永安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0号永安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威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青云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永安俱乐部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西安青云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青云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永安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197元,由原告西安青云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朱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