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桂玲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玲,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吕桂玲,女,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青越,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徐利华,男,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被告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0206。法定代表人折益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湖,该公司车队队长。本院受理原告吕桂玲与被告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蒲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