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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被告人牟某,农民。2006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欧荣,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笔山村*组39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宏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宣读了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及说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检验报告,酒精半定量检测报告,死亡证明,122接警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浙F×××××二轮摩托车车辆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诉请本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牟某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21920元、丧葬费7273元、合计129193元的80%10335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总计赔偿153354.40元。被告人牟某对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民事赔偿部分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欧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牟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F×××××二轮摩托车(车属欧荣所有,后载王兰兰)沿平黎线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途径平黎线22KM+256M嘉善县魏塘镇智果村地方时与左侧非机隔离带的铁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王兰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牟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牟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投案自首。民事赔偿部分经审核核定如下:死亡赔偿金121920元、丧葬费7273元,合计1291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欧某均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及说明,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检验报告,酒精半定量检测报告,死亡证明,122接警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浙F×××××二轮摩托车车辆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牟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被告人牟某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请求中不合理的费用应予以扣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欧荣,系肇事车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2007年2月24日止。)二、被告人牟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马某死亡赔偿金121920元、丧葬费7273元、合计129193元的80%即10335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欧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