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伍万旗与被告石长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万旗,石长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伍万旗,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长生,男,40岁,汉族,无业,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万旗与被告石长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万旗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于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万旗撤回起诉。诉讼费405元由原告伍万旗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