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荣与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荣,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李德荣,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诚意建材经销部业主,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田贝一路23号文锦广场A区12楼。法定代表人庄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飞,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原告李德荣与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小松、被告委托代理人祝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荣诉称:2005年6月,原告与被告达成供货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在西安市的西京医院工地提供工程所需的木工板系列产品,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却未按约付款,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2602元。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款金额属实,未付款是因原告所供木工板有质量问题,不同意全额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原告与被告达成供货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在西安市的西京医院工地提供工程所需的木工板系列产品,2005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23100元的木工板,同年10月21日供应价值29502元的木工板,被告在收到原告所提供的产品后,未按约定付款。以上事实,有收货单、销售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其抗辩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李德荣支付货款52602元。诉讼费261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