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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辛菊绒与被告马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829号原告:辛某某,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马某某,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爱菊面粉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