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连成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村第三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成,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杨连成,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东等村*组村民,住。委托代理人李亚兵,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勇,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折保民,该组组长。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卓,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陕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连成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村村民委员会、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东等村第三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成于2006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军义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