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法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06-06-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友明与林美武、汤细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明,林美武,汤细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明(又名苏志明)。被执行人林美武,经商。被执行人汤细秋。系林美武妻子。申请执行人陈友明与被执行人林美武、汤细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泰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友明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美武、汤细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美武、汤细秋在2006年3月14日前自动履行申请人陈友明欠款114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614元、执行费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林美武、汤细秋履行了34016元及诉讼费4614元、执行费870元。对剩余款项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友明同意被执行人林美武、汤细秋分期偿还,并据此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履行部份义务后对余额暂无能力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泰法执字第1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吕 平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董景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