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6-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银刚与陈红英、陈保群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银刚;陈红英;陈保群;阎淑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郑银刚,男,汉族,1946年5月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吉宏瀛,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英,女,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陈保群,男,汉族,1933年4月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阎淑芳,女,汉族,1935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刚诉被告陈红英、陈保群、阎淑芳析产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银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刘晓亮审判员 杨 栩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