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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6-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汉武与刘宝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汉武,刘宝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苏汉武,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刘宝君,女,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范来利,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苏汉武诉被告刘宝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苏汉武于200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汉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