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6-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翁维与鲁航、鲁红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维,鲁航,鲁红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翁维,女,23岁,汉族,住长安区。被告鲁航,男,23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鲁红利,男,住址同上。原告翁维诉被告鲁航,鲁红利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