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树霞、段素珍等与杨付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霞,段素珍,杨付园,戚振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刘树霞,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系鲁Q×××××驾驶员。原告段素珍,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东区。系鲁Q×××××车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娜,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付园,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住苍山县。系鲁Q×××××车主。被告戚振海,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霞、段素珍与被告杨付园、戚振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树霞、段素珍撤回对被告杨付园、戚振海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杨付园山东Q×××××货车的查封、解除对杨付园在罗庄交警大队事故押金58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3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