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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06-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艳与被告党红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客运段职工。被告党某某,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于1999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8日生一子赵晨,婚后被告不尽丈夫职责,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按照原告赵某某提供党某某的住址经法院查证后仍无法找到党某某的准确地址,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无法送达。故被告党某某住址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