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0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艳诉被告王耀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马某,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云裳服饰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王某1,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很严重的赌博行为,经常夜不归宿,无所事事。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给了被告机会。但被告仍然没有改正,而且无端猜疑原告,干扰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王某1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被告已经改掉了赌博的行为,同时尽了应尽的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而且被告也多次找原告进行沟通,希望夫妻和好,但原告根本没有给被告改正的机会。被告表示愿意同原告多做沟通,交流,改正自身不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199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7日生一子王某2,东方子弟学校学生。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未能恰当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双方产生矛盾。而且被告还有赌博的不良行为。原告遂于2005年4月、12月两次分别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审理后未准予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关系没有实质性好转,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遂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能恰当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且因被告自身的不良行为,从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理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没有实质性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要求离婚,依法应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一节,应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婚生子王某2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2、婚生子王某2随原告马某生活,被告王某1每月支付250元子女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诉讼费2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5元。(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战 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