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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6-06-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民。委托代理人余月海。委托代理人汪红妖。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相校。委托代理人詹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2395元,由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197.5元,退回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原告6197.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