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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0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波与董志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董志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刘波,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董志豹,男,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被告董志豹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