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利涛与李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涛,李迎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张利涛,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李迎斌,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未央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涛与被告李迎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