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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利涛与李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涛,李迎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张利涛,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李迎斌,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未央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涛与被告李迎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