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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执字03号

裁判日期: 200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高鹏寿、魏文芳、高文林、高文涛与薛文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执字03号原告高鹏寿、魏文芳、高文林、高文涛与被告薛文杰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阿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鹏寿、魏文芳、高文林》高文涛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请人查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双方均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可双方均未提供能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高鹏寿、魏文芳、高文林、高文涛豹21901元劳务费尚未受偿。我院也采取各种措施查访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但尚未发现有价值线索。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依(2006)阿民执证字第03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干五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阿民执字第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附:(2006)阿民执证字第03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萨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