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06-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云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云,张金铭,张玉英,张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合初字第828号原告孟庆云,男。被告张金铭,男。被告张玉英,男。被告张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云与被告张金铭、被告张玉英、被告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庆云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