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0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仇娅与宋贵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娅,宋贵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仇娅,女,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陕西省石油化工局退休职员。被告宋贵文,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娅诉被告宋贵文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律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