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6-06-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鑫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鑫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战文,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鑫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红军,该公司经理助理。本院依据(2006)西中法执他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鑫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西安鑫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西仲裁字(2004)第423号裁定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鑫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安鑫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红旗东路“新月花园”第十九幢一至六楼二十四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