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06-06-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凯与被告陕西太华路灯具城富亚灯具行、被告吴光、被告马山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陕西太华路灯具城富亚灯具行,吴光,马山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王凯,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太华路灯具城富亚灯具行,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灯具城C区4排7-9号。负责人任瑚瑚,经理。被告吴光,男,汉族,身份概况不详。被告马山旺,男,汉族,身份概况不详。在本院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陕西太华路灯具城富亚灯具行、被告吴光、被告马山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0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诉讼费642.5元由原告王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