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06-06-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惠凤君与被告樊国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惠某某,女,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樊某某,男,193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运输公司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其他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惠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