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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06-06-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兆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林兆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全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刑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兆荣,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林兆荣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真实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