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06-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郝莉与被告任自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郝某,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任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郝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任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与被告任某某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初感情尚好,1999年6月12日生育女孩任某雪,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4年6月,双方因琐事打架,原告遂搬住娘家并带孩子生活至今。2006年5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任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唯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均无纠纷。以上事实,有西安市新城区万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胡家庙地区长缨东路居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不能互谅互让,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一节,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予以酌情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郝某与任某某离婚。二、女孩任某雪随郝某共同生活,任某某自2006年7月起每月支付郝某孩子抚养费150元,至任某雪18周岁止。三、各人住处财产各归本人所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郝某、任某某各承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