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06-06-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海峡置业公司与安红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峡置业公司,安红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住址地:西安市红光路西段秦皇康乐官内。法定代表人杨逢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刑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红辉,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诉被告安红辉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