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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6-06-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1与张某、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1,张某,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名哲,西安市碑林区148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1,女,200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某,身份同上,系原告李某1之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名哲,西安市碑林区148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王某之婆婆。被告李某2,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李某1与被告张某、李某2析产继承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6月26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0元,免予交纳。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