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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6-06-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志峰、李晓鸿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峰,李晓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991号原告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凯文,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建芬,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志峰,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昂,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晓鸿,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昂,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志峰、李晓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4年3月1日,被告王志峰非法取得原告公司的股东身份和董事长职务。被告王志峰在任职期间,指使被告李晓鸿管理原告的公司财务。2005年3月24日,被告王志峰私自登报声明公章损坏并另行私刻公章。原告于2005年6月通过诉讼否认了被告王志峰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但两被告拒不交出私刻的公章及财务公章、财务帐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要求两被告返还私刻的公章、财务印章及2004年11月到2005年3月期间原告公司的财务总帐、会计凭证、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帐等资料。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王志峰、李晓鸿返还私刻的公章、财务章及2004年11月到2005年3月期间原告公司的财务总帐、会计凭证、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帐等资料,因私刻公章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而原告公司的财务总帐、会计凭证、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帐等财务资料的占有人并非本案被告,其与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两被告返还公章、财务章及2004年11月到2005年3月期间的财务总帐、会计凭证、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帐等财务资料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来源:百度搜索“”